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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武装部礼宾枪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13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礼宾枪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训团教官大队、军训期间方队训练的礼宾枪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北大学武装部严格管控礼宾枪。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 出借礼宾枪。武装部严厉惩处违反礼宾枪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礼宾枪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武装部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礼宾枪管理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四条 武装部监督教官大队的礼宾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礼宾枪装配

第五条队 军训团教官大队训练向武装部提出申请后可以配备礼宾枪。

第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礼宾枪。

第七条 礼宾枪由武装部按有关规定依法购买。

第八条 不符合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礼宾枪,应当报废。

第三章 礼宾枪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军训团教官大队负责人必须妥善保管礼宾枪, 确保礼宾枪安全。明确礼宾枪管理责任,由中队长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使用完毕,及时收回,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十条 使用礼宾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礼宾枪的性能,遵守使用礼宾枪的有关规定,保证礼宾枪的合法、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管理礼宾枪,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督促所属人员执行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 教育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 做好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 掌握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熟悉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保守装备秘密;

()不得在禁止携带礼宾枪的区域、场所携带礼宾枪;

()礼宾枪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武装部;

()训练时以排为单位取枪,严禁将枪置于地上,坐立休息时枪托着地枪身置于右肩;

第十三条 保管与使用装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有意损坏;

 ()不准擅自携带;

 ()不准持装备打闹;

 ()不准随意拆卸和改变其性能;

 ()不准擅自出租、交换;

     ()不准擅自挪用。

第十四条 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十五条 装备的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十六条 武装部对礼宾枪实行查验制度。查验时,必须严格检查礼宾枪状况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 惩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武装部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私藏、盗窃、抢劫、破坏装备,或者利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

()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装备的;

()挪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

 ()玩忽职守,致使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 使用的;

 ()违反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

 ()在装备受到抢劫、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装备遭受损失的;

 ()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法所称礼宾枪,是指用橡胶材质所制造的,用以军训团教官大队训练使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指挥刀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的人员,及时做好思想工作,视情况取消教官大队队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