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24〕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向上,努力成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学制内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获“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成绩良好。
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学校工作的开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创造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2.维护安定团结,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3.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
4.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受到相关部门表扬;
5.代表学校在国家或国际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
6.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三好学生”:
一、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集体,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本科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模块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补考前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专业学生分数在380分及以上),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理论模块测评分数在80分及以上。研究生全学年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研究生二年级以上学生参评时要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身心素质好: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本科生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实践模块测评等级为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20%。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集体,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本科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模块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补考前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专业学生分数在380分及以上);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理论模块测评分数在80分及以上。研究生全学年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三、身心素质好: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本科生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实践模块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 20%。
四、上一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对工作尽责尽力,任劳任怨,各方面能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工作成绩显著;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毕业生”:
一、研究生: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二、本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且必须有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荣誉称号只算一项。
评选时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前30%,无不及格课程。毕业设计评定为“良”及以上者可参评;德育答辩不合格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评选时间、比例及要求
第八条 通报表扬和通令嘉奖根据需要,随时给予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10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6月评选。
第九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不限制比例,达条件者均可申请;“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同年级总人数的6%,“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总人数的4%,同一学年内每人只可获取一项荣誉称号。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6%。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按照评选办法组织学生进行申报,经资格审核、学院评议,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取消获奖资格,不再递补名额,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学生优秀个人评选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备案后实施。还可根据学院实际,开展院级学生优秀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级(含)以后学生。其他在校生仍按《中北大学研究生优秀个人评选条例》(校研〔2014〕7号)、《中北大学本科生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校学〔2011〕1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