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24〕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支持的研究生资助项目,旨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等文件以及国家和山西省学生资助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工作,牵头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教师及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各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报工作。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面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开展评审,档案未到学校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核实名单按月发放。
第七条 参评学生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应注册的学籍身份参评各项奖助项目。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如需修订,需在每年度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修订,修订后向研究生公布以用于下一年度的评定。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上级正式批准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9月份至下一年的6月份,共计10个月)。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随时取消其资格,并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公示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院、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对推荐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全面加强评审过程和档案管理,学院要将学生申请表、班级评议记录、评审结果及报告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要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受助学生拥党爱国、自立自强、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帮助受助学生拓展视野、增强能力、提升素养、成长成才,引导学生增强诚信意识、风险意识、感恩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确保每位学生生活有保障、学习有动力、发展有平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和修订,适用于2024级(含)以后学生,其他在校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条 研究生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身份参与评定,只计算对应培养阶段的成果。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如硕士期间获得过此奖项,博士期间参评,则已使用过的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申请人考核条件:
(一)学习科研能力
1.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课程平均成绩原则上在本学科排名为前40%,科研成果突出的可放宽至50%(对科研成果突出的界定详见各学院细则),无不及格课程;
2.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主要评价研究生参与导师及实验室科研工作、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学科竞赛获奖、论文发表、参与编写专著、获得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情况。此项考核细则由学院依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二)社会实践能力
1.热心社会工作,在研究生自我管理中表现优秀;
2.参加集体活动、参与志愿服务或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比赛,表现优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此项奖学金评选: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或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须是对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学习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的综合考评,但各项评定内容所占权重及具体的测算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上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将各学院提交的研究生推荐名单汇总后进行审定,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果学生对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十条 发放与监督:
(一)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附件
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正常学制内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类型、评定比例及金额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
1.特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可参评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8000元;
2.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可参评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6000元;
3.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可参评人数的30%,奖励金额为4000元;
4.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可参评人数的30%,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
1.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可参评人数的50%,奖励金额为8000元;
2.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可参评人数的50%,奖励金额为6000元。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的5月评定一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奖励名额和金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条 研究生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身份参与评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硕士推免生一年级可直接获得学业特等奖学金,且不占学院比例。博士推免生一年级按复试成绩50%获得学业一等奖学金,50%获得二等奖学金,且占学院比例。硕士二、三年级,博士二、三、四年级随班参评。
第七条 申请人考核办法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一年级:
考核学生入学成绩为主兼顾社会服务及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入学成绩依据当年招生录取办法的计算公式。
二、博士、硕士研究生二年级:
考核学生学业成绩为主兼顾社会服务及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参评时已修课程无不及格门次。
三、博士研究生三、四年级,硕士研究生三年级:
主要评价研究生参与导师及实验室科研工作、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学科竞赛获奖、论文发表、参与编写专著、获得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社会工作等情况。此项考核细则由学院依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可参考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八条 按照奖学金评定细则若出现成绩得分并列的情况,则就高一等级奖励,同时递减下一等级的名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此项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或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第十条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待复学后方可随新班级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业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各学院提交的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汇总后进行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获奖资格,不再递补名额,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果学生对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第十二条 发放与监督:
(一)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三)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学金。若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对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附件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资助对象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并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档案未转入研究生院的学生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转入我校后,自转入日期下个月开始发放,之前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六条 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9月份至下一年的6月份,共计10个月)。受助研究生要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作风,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报效国家。
第七条 如需更改个人银行账户或由于银行账户问题等原因导致助学金未发放成功,学生本人要将由学院签字盖章的相关表格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待程序履行完毕后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提前毕业的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及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仔细核实,不得截留、挤占、冒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要教育学生加强诚信意识和责任担当,坚决抵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对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及处分,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