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述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校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的申诉;
2.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复查后提出复查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复查决定或建议四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诉书应写明个人基本情况、申诉的理由及要求,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本人直接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3.在学校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学生撤回申诉的,本人不得再次提起申诉。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1.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不当;
2.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3.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4.其它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况者,应当回避,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2.与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人。
第十六条 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加复查会议,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未派代表出席复查会议的,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2.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3.申诉人申诉;
4.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5.申诉人与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6.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7.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维持原决定;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①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
②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
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查决定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申诉结论;
6.做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或处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处理或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危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复查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