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的育人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或资助我校学生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是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单位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符合捐资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标准由捐资方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七条 同一名学生一学年内只能接受一项社会捐资奖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选严格按捐资方要求进行,奖励资助名额与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根据捐资方要求适时启动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各学院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 符合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同意,填写《中北大学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经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学院,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答辩,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批,确定最终奖励或资助学生名单。最终奖励或资助名单要报送捐资方审核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捐资奖助学金一般直接划拨入学生的银行卡中。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资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资单位或捐资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助学渠道,积极争取各类社会捐资,各学院设立的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捐资方商议确定,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要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章 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取消奖励或资助资格,追回奖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学习成绩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第六章 获奖与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或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捐资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院应每学年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获奖与受助学生信息,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向捐资方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为培养获奖与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获奖与受助学生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和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获奖和受助学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各项社会捐资奖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