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做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精准服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相应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做好资助服务育人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院、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各学院(校区)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的支持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校区)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学生代表由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干部和各宿舍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家庭经济突发状况困难学生根据突发状况的实际情况区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种类型。
1.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2.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父母双方失业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单亲家庭、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水平较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子女,以及父母中有人需常年接受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存在下列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一,无特殊原因,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
第二,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第三,消费高档娱乐电器、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者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性出入营业场所消费者;
第五,存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初进行,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家庭经济突发状况困难学生随时进行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告知。各学院(校区)、各班级通过班会、公告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认定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资助政策告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所在班级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经学院审核后,佐证材料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综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借助一卡通消费等大数据信息和家访、访谈等情况,进行班级评议,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类型,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结果报告单》,报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评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要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班级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记录要留档。对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要做到认定工作全覆盖。
4.学院(校区)认定。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各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认定学生名单及认定类型,对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一步核实。
5.学院(校区)公示。学院(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学院(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核实结果报告单》报送学生处,同时按照要求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录入数字校园学工系统,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6.学校核准。学生处负责汇总和核准各学院(校区)认定的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类型,报学校认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5个工作日。
7.建档备案。学生申请材料、班级评议结果报告单、学院(校区)核实结果报告单、学院(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等资料由学院(校区)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院(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校区)上交的材料由学生处负责按照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校区)要根据学校认定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校、院、班三级认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流程认真负责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杜绝班级大会票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处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认定工作中可以通过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既要确保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又要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各级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线上及线下公示期满要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引导学生自强自立、成长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提升资助育人实效。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在实践中磨练意志、提高本领。对非身体原因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中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