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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生干部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选拔使用学生干部,发挥学生干部在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学生干部开展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党团支部委员、校院两级团学组织副部长级(含)以上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及各社团负责人。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要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广大同学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在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接受辅导员(指导教师)指导,积极组织、带领广大同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为广大同学成长成才服务,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够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工作,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讲奉献,有作为。

3.具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体能测试达标。

4.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表达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基本职责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职责:

1.团结和带领全体同学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2.以身作则,模范遵章守纪,引导和督促广大同学认真学习,有序地参加各项教育活动。

3.密切联系同学,促进同学之间的团结互助,热心为全体同学服务,发挥好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4.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有益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作用。

5.维护全体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诉求和突出情况。

6.在学校涉及学生的重大工作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推动工作落地见效,按时高质量完成学校、学院和老师布置的各项工作。

7.参与学校、学院的民主管理和学生组织管理,为学校、学院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学生干部要自觉接受同学监督,要与其他学生干部通力合作,为搞好学校学生工作共同努力。

第八条  学生干部要按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认真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获得与本职务相应的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可申请参与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四章 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第九条 校、院级学生干部:

1.校、院团委按照共青团的相关规定科学设置学生干部岗位。

2.校、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学生会改革的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学生干部岗位。

3.校学生科学技术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媒体中心、青年艺术中心、新闻社、“红色太行”融媒体中心、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部长级以上人员列入校级学生干部管理。

4.院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院级学生干部管理,一般每个组织不超过3人。

5.校、院级学生干部由学生组织管理单位按照条件选聘,并发放聘书。

第十条 班级学生干部:

各班级按照相关规范,可设置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班长、学习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资助委员、安全委员、信息员等职位,但学生干部数量不超过10人。完善支委会和班委会协同工作机制,倡导学生党员担任班级团支部书记,鼓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

各班级调整任用学生干部,要及时向学院报备。

第十一条 社团学生干部: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团支部支委,比照班级学生干部管理,由校团委按照条件审核选任,并发放聘书。

第十二条  担任学生党支部委员的学生,比照班级学生干部管理。

第五章  学生干部选拔与任免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选拔按照“品德、学业、能力并重”“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推荐、选举和竞聘的方式产生,并及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学生组织管理部门要坚持选拔素质过硬、能担重任、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学生干部,建设一支组织性强、纪律性严,忠诚担当,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高素质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五条  参加校、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竞聘的学生必须有基层学生组织的工作经历并由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班级干部原则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班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除班级学生干部以外的各类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鼓励推行学生干部轮换制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劝退或免职。

1.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3.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4.任职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未达班级前50%,学分绩点排名在班级后1/3者。

5.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者。

6.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了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7.不能以身作则,工作无作为,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8.在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者。

第六章  学生干部培养和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坚持“发挥学生特长,尊重学生意愿,注重培养锻炼”的思路,注重培养,悉心指导,不断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强化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实践教育,针对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开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知识学习,自觉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培养和教育工作中,实行以下制度:

1.培训制度。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牵头对全校学生干部进行理论和能力培训;各学生组织管理部门对学生干部要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加强作风教育,进行工作方法指导。

2.谈话制度。各学生组织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对表现欠佳的学生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干部、辞退和辞职的学生干部等及时进行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提高,促其进步。

3.学习制度。各级学生组织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加强思想教育。

4.述职制度。各级学生组织每学期要安排一次工作述职,听取工作汇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七章  学生干部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分口统一管理;各学生组织管理部门和指导老师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由其所在组织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以学生干部所在指导单位为一个集体,评定为优秀的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0%,评定为良好的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30%。考核结果与学生干部素质综合测评、学生干部评优等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学班、团学生干部建设管理办法》(校学[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各学生组织管理部门可制定学生干部选拔管理细则,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推优”等事务中,按照本办法明确各级学生干部层级给予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